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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全面实施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制度,速看!

    信息发布者:莱州村网通
    2020-07-09 06:44:05    来源:花开莱州   转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烟台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努力解决基层中小学教师队伍中存在的“引进难、留住难、晋升难”等问题,不断增强基层教师职业吸引力,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保障,按照上级部署和全市工作需要,去年以来,烟台市人社部门先后出台意见,就全市实施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制度和授权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系列职称评审工作作出安排。根据疫情防控形势要求,6月初,烟台市教育局、人社局联合发出通知、召开会议,就开展2019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含基层中小学教师,下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进行具体部署,中小学教师等系列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正在全市有序推开,这也标志着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制度全面实施。


    明确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制度实施范围

    根据省里规定,结合莱州实际,我市对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制度实施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基层中小学是指我市镇、街道(不含主城区街道,以下统称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基层中小学教师一般是指在基层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在职在岗领取乡镇人员工作补贴的一线教师。根据乡镇区划调整等情况,建立基层学校清单目录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进行更新报备。


    设立专属的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

    在我市基层中小学增设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名称为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和基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在基层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参加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或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同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类职称,取得一类职称5年内不得申报另一类同级别的职称。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可申报高一级中小学教师职称或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取得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只可申报高一级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


    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高级职称制度

    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参加基层职称评审核准通过的,颁发相应基层职称证书。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聘结合,仅限在基层中小学中聘用,与取得全省统一职称人员同等对待,离开基层无效。取得基层职称并在基层服务5年以上、考核合格并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的,经认定可换发全省统一的职称证书。


    实行乡镇中小学教师职称直评直聘政策

    对长期在我市乡镇中小学任教且申报当年仍在职在岗的基层中小学教师,实行职称直评直聘政策,即从事乡镇中小学教师工作满10年、20年、30年及以上,符合条件申报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职称的,可不受所在学校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评审核准通过的按规定予以聘用。非乡镇中小学教师交流聘用到乡镇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经考核符合条件,可不受任职年限、职务级别和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取得资格后需在乡镇中小学工作5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不适用此项政策。

    直评直聘政策能够较好化解基层中小学中、高级岗位数量不足矛盾,为基层中小学教师职业发展提供更多机会,但并不代表达到基本年限就可直接取得相应职称,仍需符合评价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评审过程中仍要坚持品德、能力和业绩导向,实行综合评价、好中选优,对达不到业绩条件的宁缺毋滥,引导和鼓励教师在基层岗位建功立业。


    调整完善评审内容,树立正确评价导向

    新出台的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标准条件,从基层教育发展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出发,坚持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注重基层一线教师的长期贡献,注重对教师考核结果的应用,引导教师在提高育人质量、教学水平、工作业绩上下功夫。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专业不一致的基层教师参加现任教学科的职称评审。对论文、科研成果等不作硬性要求。


    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全面开展授权评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改革,提升教师职称评审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根据省、烟台市部署要求,2019年度全市中小学和中专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授权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其中中小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等由烟台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由市教体局负责。实行授权评审后,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完善评审程序和工作规则,落实公开公示制度要求,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人社部门将发挥职称综合管理职能作用,统筹做好教师职称改革、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目前,全市中小学教师等系列职称申报推荐评审工作正在有序推进,这是实施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制度和授权评审后的首次职称评审,人社、教育部门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精心谋划推进、释放改革红利,为全市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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